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金锦顺商贸有限公司重油、燃料油、沥青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川金锦顺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四川金锦顺商贸有限公司重油、燃料油、沥青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编制内容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专家评审意见。项目位于威远县镇西镇民建村16组,占地面积4517.52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储罐区、装卸泵房、锅炉房及办公综合楼,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及环保设施。项目共设置10个储罐,包括7个在用储罐、2个备用储罐及1个消防水罐,储存种类为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油品总存储量为960m3,年周转量为3200t,其中石油沥青年周转量为2000t、重油年周转量为1000t、燃料油年周转量为200t。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已于2019年建成,建成后至今未进行生产,本次为补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28.2万元。项目取得了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204-511024-04-01-774539】FGQB-0090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基本农田审查图》中明确项目拟用地为规划工业用地,不占“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威远县镇西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选址符合内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报告表可作为项目规范环保管理的依据,与本批复不一致之处,以本批复为准。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项目进出重油、燃料油、沥青委托专业运输公司采用专用罐车进行运输。(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由罐车转运至附近的机砖厂或建材厂作为生产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达到农灌标准后用于周边耕地消纳,不外排。(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道路硬化,定期洒水、清扫抑尘。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和重油及沥青加热、运输罐车装料过程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管道收至“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机热载体锅炉采用0#轻柴油作为燃料,燃烧废气经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自带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管道引至屋顶排放。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措施,确保废气无组织排放达到有关限值要求。报告表确定以储罐区及运输罐车装卸区边界为起点向外延伸50米划定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表调查,卫生防护距离内分布有1户居民,你单位在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迁离措施后,本项目方可运营。同时,你单位应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的环境相容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优化平面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措施实施综合降噪,同时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控,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的环境管控。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含油过滤棉、含油棉纱、含油废手套、废导热油、隔油沉淀池废油和污泥等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经规范暂存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分区防渗,对储罐区、装卸泵房、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事故应急池、危废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储罐设计、储罐区与周边各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行业规范要求。按要求设置围堰、备用罐、事故应急池、消防水罐等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油品、消防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四、项目开工或投入运行前,应依法完备其它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五、报告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核算和预测,项目建成后,大气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年允许排放量分别为0.0003吨、0.0008吨、0.00368吨、0.29吨。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排污前,你单位须依法完善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七、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将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日常监管由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和内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内江市威远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月16日文件下载内市环审批〔2025〕1号关于四川金锦顺商贸有限公司重油、燃料油、沥青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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